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限制,可在缴费当月申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经办流程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实施。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社局及时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服务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强化协同配合,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子邮箱、微信、邮寄等不见面方式受理申请。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定,加强监督监管,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确保就业补助资金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作为分配因素之一,在市对各区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各区人社局每月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